2 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應於繼承開始起幾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 示;逾期視為拋棄其繼承權?
(A)1年內  
(B)2年內
(C)3年內  
(D)4年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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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2), B(600), C(1679), D(28), E(0) #742743

詳解 (共 5 筆)

#1008442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66 條第1項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應於繼承開始起三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逾期視為拋棄其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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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3035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66...
(共 18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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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8003

筆記

大陸人要繼承台灣財產,須在3年內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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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569
並沒有但書第三人已得利益不受影響....所以, 是該重分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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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4750
這個法條有點奇怪:如果台灣的繼承已經早早完成,那大陸人民才主張三年未滿要繼承.之前已經分完的遺產難道要收回來重新繼承一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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