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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8年 - 108 移民行政特種考試_四等_移民行政: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78511 | 科目:入出國及移民法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8年 - 108 移民行政特種考試_四等_移民行政: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78511

年份:108年

科目:入出國及移民法規

42 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應於繼承開始起幾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 之表示;逾期視為拋棄其繼承權?
(A)1年
(B)2年
(C)3年
(D)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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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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