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對於地上權拋棄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必須以書面為之
(B)必須辦理拋棄登記
(C)如已就地上權設定抵押權,僅須通知抵押權人,而無須得到其同意
(D)如地上權定有期限,且有地租約定,必須給付一定期限的地租給土地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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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 B(21), C(467), D(21), E(0) #388907
統計: A(34), B(21), C(467), D(21), E(0) #388907
詳解 (共 5 筆)
#871746
第 764 條物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拋棄而消滅。
前項拋棄,第三人有以該物權為標的物之其他物權或於該物權有其他法律
上之利益者,非經該第三人同意,不得為之。
拋棄動產物權者,並應拋棄動產之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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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988
| 第 835 條 | 地上權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支付未到期之三年 分地租後,拋棄其權利。 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拋棄權利時,應於 一年前通知土地所有人,或支付未到期之一年分地租。 因不可歸責於地上權人之事由,致土地不能達原來使用之目的時,地上權 人於支付前二項地租二分之一後,得拋棄其權利;其因可歸責於土地所有 人之事由,致土地不能達原來使用之目的時,地上權人亦得拋棄其權利, 並免支付地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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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0747
A與B的選項走回第758條 設定時登記拋棄也要登記,而且都要以書面為之。
C選項走回第764條第二項,第三人有以該物權為標的之其他物權…….非經第三人同意,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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