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公共設施保留地 Land reservation for public facilities
二、公共設施用地之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之方式,如為公有土地,可申請撥用,如為私有土地,則循徵收、區段徵收或土地重劃等方式取得。惟私人投資興辦之公共設施,其用地屬於公有者,得申請租用,私地則應由核准投資人,自行協議收購或備妥價款,申請當地政府代為收買。辦理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徵收或區段徵收,其補償之地價,以公告現值為準,其在實施都市平均地權地區以外者,則由當地地政機構依法估定。關於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之期限,亦有下列二項 規定:
1.在民國62年9月6日都市計畫法修正公布前尚未取得者,應自修正公布之日起,10年內取得之,但有特殊情形,經上級政府之核准,得...
1.在民國62年9月6日都市計畫法修正公布前尚未取得者,應自修正公布之日起,10年內取得之,但有特殊情形,經上級政府之核准,得予延長,其延長期間至多5年,逾期不徵收 ,視為撤銷。
2.在都市計畫法修正公布後所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其取得期間,亦依前項規定辦理,並自指定之日起算。
http://www.cpami.gov.tw/chinese/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task=category§ionid=12&id=99&Itemid=117
2 有關人民土地所有權之保障與限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國家對於土地之分..-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