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有關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董事以其持股設定質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董事將公司股票設定質權時,毋須移轉所有權給質權人
(B)董事之股份設定或解除質權者,應立即通知公司,公司應於質權設定或解除後 5 日內,將其質權 變動情形,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之
(C)董事以股份設定質權,其設質之股份無表決權
(D)計算董事設質股份之股數,係以股東會最後過戶日股東名簿記載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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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9), B(30), C(239), D(18), E(0) #1646720

詳解 (共 3 筆)

#2875481
公司法197之一董事之股份設定或解除質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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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董事將公司股票設定質權時,毋須移轉所有權給質權人(參民法第900條) 
(B)董事之股份設定或解除質權者,應立即通知公司,公司應於質權設定或解除後 5 日內,將其質權 變動情形,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之

   (參證交法第25條第4項)
(C)董事以股份設定質權,其設質之股份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其超過之股份不得行使表決權,不算入已出席股東之表決權數。

  (參公司法第197條之1第2項) 
(D)計算董事設質股份之股數,係以股東會最後過戶日股東名簿記載為準(參100.12.29經商字10052403510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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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197-1條第1項:「董事之股份設定或解除質權者,應即通知公司,公司應於質權設定或解除後十五日內,將其質權變動情形,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之。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證券管理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B選項應該也是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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