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有關液化石油氣零售業者、專業機構、容器製造、輸入業者或容器檢驗機構之相關規定,下
列敘述何者錯誤?
(A)液化石油氣零售業者應定期向轄區消防機關申報容器儲存場所管理等各項資料,資料應至 少保存 1 年
(B)容器製造或輸入業者違反銷售對象資料之建置、保存與申報等事項,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
(C)容器檢驗機構違反有關儀器設備與人員、資料之建置、保存與申報等事項,處新臺幣 2 萬 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
(D)容器製造或輸入業者違反容器未經個別認可合格或未附加合格標示即銷售,其容器並得沒 入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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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56), B(173), C(171), D(181), E(0) #2933520
統計: A(2956), B(173), C(171), D(181), E(0) #2933520
詳解 (共 7 筆)
#5587888
消防法 第 15-2 條
1 液化石油氣零售業者應備置下列資料,並定期向轄區消防機關申報:
一、容器儲存場所管理資料。
二、容器管理資料。
三、用戶資料。
四、液化石油氣分裝場業者灌裝證明資料。
五、安全技術人員管理資料。
六、用戶安全檢查資料。
七、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之證明文件。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資料。
2 前項資料,零售業者應至少保存二年,以備查核。
故(A)液化石油氣零售業者應定期向轄區消防機關申報容器儲存場所管理等各項資料,資料應至少保存 1 年(應改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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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4063
第 15-2 條
液化石油氣零售業者應備置下列資料,並定期向轄區消防機關申報:
一、容器儲存場所管理資料。
二、容器管理資料。
三、用戶資料。
四、液化石油氣分裝場業者灌裝證明資料。
五、安全技術人員管理資料。
六、用戶安全檢查資料。
七、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之證明文件。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資料。
前項資料,零售業者應至少保存二年,以備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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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第15-5第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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