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國內建築型態日益多元,使災害預防及搶救複雜程度增加,下列內容何者非防災中心服勤人員訓練要點之規定?
(A)目的為訓練防災中心或中央管理室等服勤人員有效整合防災裝置、避難設施及消防安全設備資訊等各項必要應變措施,並配合消防救災作業
(B)非防災中心、中央管理室之服勤人員亦得為訓練對象
(C)初訓訓練時數不得少於 12 小時,複訓訓練時數不得少於 6 小時
(D)訓練合格者由辦理訓練之機關發給訓練合格證書,證書有效期限為 3 年
(A)目的為訓練防災中心或中央管理室等服勤人員有效整合防災裝置、避難設施及消防安全設備資訊等各項必要應變措施,並配合消防救災作業
(B)非防災中心、中央管理室之服勤人員亦得為訓練對象
(C)初訓訓練時數不得少於 12 小時,複訓訓練時數不得少於 6 小時
(D)訓練合格者由辦理訓練之機關發給訓練合格證書,證書有效期限為 3 年
統計: A(133), B(576), C(1565), D(237), E(0) #2933522
詳解 (共 9 筆)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九月三十日內政部內授消字第 1110821117 號令修 正發布第 4、6 點條文;刪除第 5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4 四、訓練時數,初訓不得少於十四小時,複訓不得少於七小時。
| 法規名稱: | 防災中心服勤人員訓練要點 |
|---|---|
| 公發布日: | 民國 110 年 03 月 24 日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11 年 09 月 30 日 |
四、訓練時數,初訓不得少於十四小時,複訓不得少於七小時。
初訓課程及時數如下:
(一)防火管理及防災管理之意義及制度:三小時。
(二)服勤人員之角色與職責(含核心要員及自衛消防體制):一小時。
(三)基礎救護(含實作測驗):三小時。
(四)綜合操作裝置、消防安全設備及防火避難設施之知識及操作:三
小時。
(五)火災及地震之緊急應變綜合訓練:三點五小時。
(六)測驗:零點五小時。
複訓課程及時數如下:
(一)防火管理、防災管理及消防安全設備相關制度新修概要:一小時。
(二)火災及地震案例分析:一小時。
(三)綜合操作裝置、消防安全設備及防火避難設施之操作:二小時。
(四)火災及地震之緊急應變綜合訓練:二點五小時。
(五)測驗:零點五小時。
第二項第四款及前項第三款課程,應模擬實際操作綜合操作裝置及
警報裝置等。
根據民國 111 年 09 月 30 日修正之版本
三、訓練分為初訓及複訓。初訓合格者,每三年應複訓一次。
四、訓練時數,初訓不得少於十四小時,複訓不得少於七小時。
防災中心服勤人員訓練要點
四、訓練時數,初訓不得少於十二小時,複訓不得少於七小時。
初訓課程及時數如下:
(一)防火管理基礎知識:二小時。
(二)服勤人員之角色及功能:二小時。
(三)消防安全設備與防災設備基礎知識及操作:三小時。
(四)綜合操作裝置之操作:二小時。
(五)火災之緊急應變作業程序:二點五小時。
(六)測驗:零點五小時。
複訓課程及時數如下:
(一)防火管理及消防安全設備等相關增修法規:一小時。
(二)火災案例分析:一小時。
(三)綜合操作裝置與警報設備操作:二小時。
(四)火災之緊急應變作業程序:二點五小時。
(五)測驗:零點五小時。
第二項第四款及前項第三款課程,應模擬實際操作綜合操作盤及警
報裝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