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消防法及消防法施行細則之規定,下列那一個場所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並責其
製定消防防護計畫報請消防機關核備?
(A)供美語補習班用途,總樓地板面積 100 平方公尺
(B)供百貨商場用途,總樓地板面積 200 平方公尺
(C)供食品加工廠用途,總樓地板面積 300 平方公尺
(D)供婚宴餐廳用途,總樓地板面積 400 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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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8), B(159), C(300), D(2762), E(0) #2933519
統計: A(98), B(159), C(300), D(2762), E(0) #2933519
詳解 (共 8 筆)
#5587875
消防法 第 13 條
1 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製定消防防護
計畫,報請消防機關核備,並依該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
2 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建築物,其管理權有
分屬時,各管理權人應協議製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並報請消防機關核備。
3 防火管理人遴用後應報請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
消防法施行細則 第 13 條
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定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其範圍如下:
一、電影片映演場所(戲院、電影院)、演藝場、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保齡
球館、三溫暖。
二、理容院(觀光理髮、視聽理容等)、指壓按摩場所、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MTV等
)、視聽歌唱場所(KTV等)、酒家、酒吧、PUB、酒店(廊)。
三、觀光旅館、旅館。
四、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百貨商場、超級市場及遊藝場等場所。
五、總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餐廳。
六、醫院、療養院、養老院。
七、學校、總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補習班或訓練班。
八、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其員工在三十人以上之工廠或機關(構)。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供公眾使用之場所。
故(A)供美語補習班用途,總樓地板面積 100 平方公尺(應改為200)
(B)供百貨商場用途,總樓地板面積 200 平方公尺(應改為500)
(C)供食品加工廠用途,總樓地板面積 300 平方公尺(應改為500平方公尺以上,其員工達30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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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6086284
簡單圖解(好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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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7344468
消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指下列建築物:
一、 電影片映演場所(戲院、電影院)、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理容院(觀光理髮、視聽理容等)、指壓按摩場所、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MTV等)、視聽歌唱場所(KTV等)、酒家、酒吧、PUB及酒店(廊)。
二、 保齡球館、集會堂及三溫暖。
三、 觀光旅館及旅館。
四、 醫院、療養院、榮譽國民之家、長期照顧服務機構(限機構住宿式、社區式之建築物使用類組非屬H-2之日間照顧、團體家屋及小規模多機能)、老人福利機構(限長期照護型、養護型、失智照顧型之長期照顧機構、安養機構)、護理機構(限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產後護理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限住宿式服務機構、日間式服務機構)、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及精神復健機構。
五、 捷運車站、鐵路地下化車站、鐵路高架車站(招呼站除外) 及高速鐵路車站。
六、 觀光工廠。
七、 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撞球場、健身休閒中心、運動訓練班及遊藝場所。
八、 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百貨商場及超級市場。
九、 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圖書館及博物館。
十、 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其收容人數(含員工)在一百人以上之供香客住宿等類似場所。
十一、 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其員工在三十人以上之高度、中度、低度危險工作場所、倉庫或機關(構)。
十二、 總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餐廳及咖啡廳。
十三、 學校、總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補習班或訓練班(運動訓練班除外)。
十四、 收容人數在一百人以上(含員工)之寄宿舍及招待所(限有寢室客房者)。
十五、 收容人數在三十人以上(含員工)之幼兒園(含改制前之幼稚園、托兒所)、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限托嬰中心、早期療育機構、有收容未滿二歲兒童之安置及教養機構)。
十六、 收容人數在三十人(含員工)以上之視障按摩場所。
一、 電影片映演場所(戲院、電影院)、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理容院(觀光理髮、視聽理容等)、指壓按摩場所、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MTV等)、視聽歌唱場所(KTV等)、酒家、酒吧、PUB及酒店(廊)。
二、 保齡球館、集會堂及三溫暖。
三、 觀光旅館及旅館。
四、 醫院、療養院、榮譽國民之家、長期照顧服務機構(限機構住宿式、社區式之建築物使用類組非屬H-2之日間照顧、團體家屋及小規模多機能)、老人福利機構(限長期照護型、養護型、失智照顧型之長期照顧機構、安養機構)、護理機構(限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產後護理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限住宿式服務機構、日間式服務機構)、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及精神復健機構。
五、 捷運車站、鐵路地下化車站、鐵路高架車站(招呼站除外) 及高速鐵路車站。
六、 觀光工廠。
七、 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撞球場、健身休閒中心、運動訓練班及遊藝場所。
八、 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百貨商場及超級市場。
九、 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圖書館及博物館。
十、 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其收容人數(含員工)在一百人以上之供香客住宿等類似場所。
十一、 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其員工在三十人以上之高度、中度、低度危險工作場所、倉庫或機關(構)。
十二、 總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餐廳及咖啡廳。
十三、 學校、總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補習班或訓練班(運動訓練班除外)。
十四、 收容人數在一百人以上(含員工)之寄宿舍及招待所(限有寢室客房者)。
十五、 收容人數在三十人以上(含員工)之幼兒園(含改制前之幼稚園、托兒所)、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限托嬰中心、早期療育機構、有收容未滿二歲兒童之安置及教養機構)。
十六、 收容人數在三十人(含員工)以上之視障按摩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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