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消防法及消防法施行細則之規定,下列那一個場所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並責其
製定消防防護計畫報請消防機關核備?
(A)供美語補習班用途,總樓地板面積 100 平方公尺
(B)供百貨商場用途,總樓地板面積 200 平方公尺
(C)供食品加工廠用途,總樓地板面積 300 平方公尺
(D)供婚宴餐廳用途,總樓地板面積 400 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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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5), B(149), C(282), D(2629), E(0) #2933519
統計: A(95), B(149), C(282), D(2629), E(0) #2933519
詳解 (共 7 筆)
#5587875
消防法 第 13 條
1 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製定消防防護
計畫,報請消防機關核備,並依該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
2 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建築物,其管理權有
分屬時,各管理權人應協議製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並報請消防機關核備。
3 防火管理人遴用後應報請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
消防法施行細則 第 13 條
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定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其範圍如下:
一、電影片映演場所(戲院、電影院)、演藝場、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保齡
球館、三溫暖。
二、理容院(觀光理髮、視聽理容等)、指壓按摩場所、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MTV等
)、視聽歌唱場所(KTV等)、酒家、酒吧、PUB、酒店(廊)。
三、觀光旅館、旅館。
四、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百貨商場、超級市場及遊藝場等場所。
五、總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餐廳。
六、醫院、療養院、養老院。
七、學校、總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補習班或訓練班。
八、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其員工在三十人以上之工廠或機關(構)。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供公眾使用之場所。
故(A)供美語補習班用途,總樓地板面積 100 平方公尺(應改為200)
(B)供百貨商場用途,總樓地板面積 200 平方公尺(應改為500)
(C)供食品加工廠用途,總樓地板面積 300 平方公尺(應改為500平方公尺以上,其員工達30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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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86284
簡單圖解(好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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