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根據法規,有容器或包裝的食品,都應該用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下列事項,除了:
(A)內容物名稱及重量、容量或數量;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分別標明
(B)經科學證實的有醫療效能
(C)食品添加物名稱
(D)有效日期。經公告須標示製造日期、保存期限或保存條件者,應一併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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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 B(574), C(20), D(23), E(0) #599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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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不得宣稱醫療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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