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現行稅捐稽徵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權利之保護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財政部依稅法所發布之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不得減免納稅義務人法定之納稅義務
(B)稅捐稽徵機關於進行調查前,應以書面通知被調查者
(C)租稅優惠之擬訂,應經稅式支出評估
(D)稅捐稽徵機關雖以正當方法取得之自白,仍不得作為課稅或處罰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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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0), B(29), C(11), D(460), E(0) #524675
統計: A(90), B(29), C(11), D(460), E(0) #524675
詳解 (共 2 筆)
#765320
稅捐稽徵法11之6 稅捐稽徵機關故意以不正當方法取得之自白且與事實不相符者 不得作為課稅或處罰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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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法第11-3條:「財政部依本法或稅法所發布之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不得增加或減免納稅義務人法定之納稅義務。」-->(A)
#稅捐稽徵法第11-5條:「I 稅捐稽徵關機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調查人員,於進行調查前,除通知調查將影響稽徵或調查目的者外,應以書面通知被調查者調查或備詢之事由及範圍。---」-->(B)
#稅捐稽徵法第11-4條:「II 前項租稅優惠之擬訂,應經稅式支出評估。」-->(C)
#稅捐稽徵法第11-6條:「稅捐稽徵機關故意以不正當方法取得之自白且與事實不相符者,不得作為課稅或處罰之證據。」-->(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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