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甲將一平板電腦借乙使用,乙使用時,好友丙見到,非常羨慕,表示願以高價購買之,乙見機不
可失,遂以自己名義賣與丙,並將該平板電腦交付於丙。有關乙、丙間之法律行為,下列敘述, 何者正確?
(A)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均無效
(B)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均效力未定
(C)債權行為效力未定,物權行為無效
(D)債權行為有效,物權行為效力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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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 B(16), C(13), D(274), E(0) #3274593
統計: A(8), B(16), C(13), D(274), E(0) #3274593
詳解 (共 7 筆)
#6187266
債權行為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
物權行為則依民法118條效力未定。
第 118 條
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為處分後,取得其權利者,其處分自始有效。但原權利人或第三人已取得之利益,不因此而受影響。
前項情形,若數處分相牴觸時,以其最初之處分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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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2403
無權處分效力未定(§118)
債權行為因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所以是有效
債權行為因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所以是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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