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甲服用感冒藥後駕駛自用小客車返家,駕駛路上因藥效作用感到沉重睡意,不久後果真睡著,並 在無意識下撞傷路人A,下列何者正確?
(A)甲成立過失致傷罪
(B)甲成立過失致死罪
(C)甲成立殺人罪
(D)甲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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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8), B(17), C(3), D(20), E(0) #4002744
統計: A(178), B(17), C(3), D(20), E(0) #4002744
詳解 (共 7 筆)
#7502847
正確答案是 (A) 甲成立過失致傷罪。
解析
- 核心考點:本題考查刑法總則的「原因自由行為」(刑法第 19 條第 3 項)與「過失犯的客觀注意義務」。
- 判斷步驟:
- 撞擊當下的狀態:甲在撞到路人 A 的「當下」雖然已經睡著、陷入無意識狀態(缺乏意思支配,表面上看似不具備行為能力)。
- 追溯先前的前置行為:但是,甲在「清醒時」就已經知道自己服用了感冒藥,且在開車路上已經感到沉重睡意。此時,他客觀上具有注意義務,明知或可得預見自己繼續開車會睡著並發生車禍,卻仍「自由決定」繼續駕駛,終至陷入無意識狀態而肇事。
- 責任歸屬:這屬於「過失的原因自由行為」或「前置行為的過失」。甲在具備完全責任能力時(清醒且感知到睡意時),沒有採取路邊停車等防範措施,因此不能以「撞擊當下無意識」來免責,仍應負過失責任。
- 罪名判斷:路人 A 僅受到「撞傷」,而非死亡,因此甲成立過失致傷罪。
❌ 錯誤選項分析
- (B)、(C):路人 A 的結果是「撞傷」而非「死亡」,故不適用致死或殺人罪。
- (D):甲在前置階段具有過失,不得主張撞擊時無意識而免責。
這題考查的是刑法總則中非常經典的「原因自由行為(刑法第19條第3項)」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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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2191
(A) ✅ 正確:過失致傷罪
甲知道自己服藥後產生嚴重睡意,仍然繼續開車,沒有盡到駕駛人應有的注意義務。
最後因睡著撞傷A → 過失傷害。
(B) ❌ 錯
題目說的是「撞傷」A,沒有說A死亡。
所以不成立過失致死。
(C) ❌ 錯
甲沒有殺人的故意,也沒有積極追求A死亡的行為。
因此不是殺人罪。
(D) ❌ 錯
不能因為撞人的「瞬間」甲是在睡眠、無意識狀態,就直接認定無罪。
要看甲在進入無意識狀態之前有沒有過失。
本題甲已經感覺到「沉重睡意」,卻仍繼續開車,因此具有過失。
一句話記憶
已經知道藥效會想睡,還繼續開車 → 後來睡著撞傷人 → 過失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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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36109
甲服用感冒藥後駕駛自用小客車返家,駕駛路上因藥效作用感到沉重睡意,不久後果真睡著,並在無意識下撞傷路人A,下列何者正確? (A)甲成立過失致傷罪 (B)甲成立過失致死罪 (C)甲成立殺人罪 (D)甲無罪
甲於撞傷路人A時係處於無意識之狀態,行為時並不具有責任能力⭢think §19
第 19 條
1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2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3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1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2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3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本題甲陷於無責任能力狀態,係因其服用感冒藥所致,故有第19條第3項原因自由行為之適用,又,故意原因自由行為以具備雙重故意(故意自陷責任能力欠缺+於精神狀態正常時,對陷於精神障礙之侵害法益行為有故意)為前提,若有任何其一代換為過失,則屬過失原因自由行為。是以,不管甲服用感冒藥而自陷責任能力欠缺之行為係故意或過失,因其並無傷害路人A之故意,而不屬於故意原因自由行為;但甲對於感冒藥可能會有嗜睡之藥效應有所認知,而仍於服用後駕駛小客車返家,其對於路上可能因藥效發揮睡著而撞傷他人之情具有預見可能性,應論以過失致傷罪,(A)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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