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37 條(時效中斷及於時之效力)
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
因起訴而中斷之時效,自受確定判決,或因其他方法訴訟終結時,重行起
算。
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
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
2 甲積欠乙律師代墊訴訟費用 1 年半後,經乙起訴請求返還,獲勝訴判決確定後,乙..-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