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經紀人條例 第 4 條經紀人員︰指經紀人或經紀營業員。經紀人之職務為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經紀營業員之職務為協助經紀人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
-->題目中, 甲為經紀營業員職務為協助經紀人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 第 22 條不動產之買賣、互易、租賃或代理銷售,如委由經紀業仲介或代銷者,下列文件應由經紀業指派經紀人簽章:一、不動產出租、出售委託契約書。二、不動產承租、承購要約書。三、定金收據。四、不動產廣告稿。五、不動產說明書。六、不動產租賃、買賣契約書。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於經營代銷業務者不適用之。
第 23條 1 經紀人員在執行業務過程中,應以不動產說明書向與委託人交易之相對人解說。2 前項說明書於提...
第 23條 1 經紀人員在執行業務過程中,應以不動產說明書向與委託人交易之相對人解說。2 前項說明書於提供解說前,應經委託人簽章。
第 24 條1 雙方當事人簽訂租賃或買賣契約書時,經紀人應將不動產說明書交付與委託人交易之相對人,並由相對人在不動產說明書上簽章。2 前項不動產說明書視為租賃或買賣契約書之一部分。
-->題目中, 甲為經紀營業員職務為協助經紀人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在執行業務過程中,應以不動產說明書向與委託人交易之相對人解說。但不包含簽章還有交付等責任
2 甲經紀營業員任職於乙經紀業,於執行業務過程中,甲有無以不動產說明書向與委託人..-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