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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納稅義務人發現,因稅捐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導致其溢繳 20 年稅款時,其得申請退還幾年內溢繳之稅款:
(A)2年
(B)5年
(C)10年
(D)15年
稅務法規(稅務相關法規)
-
106 年 - 106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四等_財稅行政:稅務法規概要#61256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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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0.789
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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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e
高二上 (2017/06/06)
納稅義務人因稅捐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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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賣解答防freerider
國三上 (2017/06/21)
稅稽28條
檢舉
4F
全國榜首
高一上 (2017/09/25)
第 28 條
納稅義務人自行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之稅款,
得自繳納之日起五n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屆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
n納稅義務人因稅捐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或其他可歸責於政府n機關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應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二年n內查明退還,其退還之稅款不以
五年內溢
繳者為限。n前二項溢繳之稅款,納稅義務人以現金繳納者,應自其繳納該項稅款之日n起,至填發收入退還書或國庫支票之日止,按溢繳之稅額,依繳納稅款之n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n本條修正施行前,因第二項事由致溢繳稅款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n前項情形,稅捐稽徵機關於本條修正施行前已知有錯誤之原因者,二年之n退還期間,自本條修正施行之日起算。
檢舉
5F
fish
高三下 (2022/06/29)
民國110年11月30日已修法(110年12月17日公布施行)
稅捐稽徵法 第 28 條 第1項
因適用法令、認定事實、計算或其他原因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納稅義務人得
自繳納之日起
十年內
提出具體證明
,申請退還;屆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
但因
可歸責於政府機關
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
,其
退稅請求權
自繳納之日起
十五年間
不行使而消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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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納稅義務人發現,因稅捐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導致其溢繳 20 年稅款時,其得..-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