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關於危險一詞,在保險條款或保險法規內容都將「危險」延伸在實務上可代表損失機會、保險標 的、保險業務或保險事故,試問下列那一條保險法令的「危險」是指「保險業務」?
(A)保險法39 條:「再保險,謂保險人以其所承保之危險,轉向他保險人為保險之契約行為。」
(B)保險法第 59 條第 1 項:「要保人對於保險契約內所載增加危險之情形應通知者,應於知悉後 通知保險人。」
(C)保險法第 51 條第 1 項:「保險契約訂立時,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者,其契約無效。 但為當事人雙方所不知者,不在此限。」
(D)保險法第 68 條第 1 項:「保險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違背特約款時,他方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 生後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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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1), B(53), C(31), D(20), E(0) #2012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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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3048
保險法39 條:「再保險,謂保險人以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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