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我國憲法規定人民有集會、結社的自由;因此,具有共同理想或主張的人民可以籌組..-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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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rose66166 大四上 (2017/11/11)
今天(106/11/10)三讀通過的「政黨法」,重要規定如下:一、立法目的:為建立政黨公平競爭環境,確保政黨之組織及運作符合民主原則,以健全政黨政治,特制定本法。二、政黨定義:本法所稱政黨,指由中華民國國民組成,以共同政治理念,維護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協助形成國民政治意志,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之團體。三、運作原則:政黨之組織及運作,應符合民主原則。四、公平待遇:政黨使用公共場地、大眾傳播媒體及其他公共給付,應受公平之對待,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五、政黨設立:設立政黨,應由申請人於政黨成立大會後30日內,檢具申請書、章程、100人以上黨員簽名或蓋章之名冊、負責人名冊、成立大會及負責人選任會議紀錄,向主... 查看完整內容 今天(106/11/10)三讀通過的「政黨法」,重要規定如下:一、立法目的:為建立政黨公平競爭環境,確保政黨之組織及運作符合民主原則,以健全政黨政治,特制定本法。二、政黨定義:本法所稱政黨,指由中華民國國民組成,以共同政治理念,維護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協助形成國民政治意志,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之團體。三、運作原則:政黨之組織及運作,應符合民主原則。四、公平待遇:政黨使用公共場地、大眾傳播媒體及其他公共給付,應受公平之對待,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五、政黨設立:設立政黨,應由申請人於政黨成立大會後30日內,檢具申請書、章程、100人以上黨員簽名或蓋章之名冊、負責人名冊、成立大會及負責人選任會議紀錄,向主管機關申請備案,經完成備案者,主管機關應發給圖記及證書。六、政黨組織:國民有加入或退出政黨之自由。政黨不得招收未滿16歲之國民為黨員;非基於國民之自由意願,不得強制其加入或退出政黨。但對黨員為除名之處分者,不在此限。黨員身分之認定,以登載於黨員名冊者為準。七、政黨章程:政黨之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名稱(簡稱、標章)、宗旨、主事務所所在地、組織及職權,黨員之入黨、退黨、紀律、除名、仲裁及救濟,黨員之權利及義務等。八、黨員大會:政黨以黨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黨員大會至少每2年召開一次。九、專責單位:政黨應設專責單位,處理章程之解釋、黨員之紀律處分、除名處分及救濟事項。十、禁止規定:政黨不得在政府機關、機構、公營事業機構、行政法人、法院、軍隊或學校設置黨團組織。但在各級民意機關.....看完整詳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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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僅節錄部分條文)
(1061110 制定) 政黨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理由 參酌現行人民團體法規定,政黨係以內政部為其主管機關,爰予明定。
(1061110 制定) 政黨法 第 7 條 設立政黨,應由申請人於政黨成立大會後三十日內,檢具申請書、章程、一百人以上黨員簽名或蓋章之名冊、負責人名冊、成立大會及負責人選任會議紀錄,向主管機關申請備案,經完成備案者,主管機關應發給圖記及證書。
理由 照協商條文通過。
(1061110 制定) 政黨法 第 9 條 依第七條規定完成備案之政黨,應依法向主事務所所在地地方法院聲請辦理法人設立登記,並於完成法人登記後三十日內,將法人登記證書影本送主管機關備查。
理由 鑑於... 查看完整內容 (以下僅節錄部分條文)
(1061110 制定) 政黨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理由 參酌現行人民團體法規定,政黨係以內政部為其主管機關,爰予明定。
(1061110 制定) 政黨法 第 7 條 設立政黨,應由申請人於政黨成立大會後三十日內,檢具申請書、章程、一百人以上黨員簽名或蓋章之名冊、負責人名冊、成立大會及負責人選任會議紀錄,向主管機關申請備案,經完成備案者,主管機關應發給圖記及證書。
理由 照協商條文通過。
(1061110 制定) 政黨法 第 9 條 依第七條規定完成備案之政黨,應依法向主事務所所在地地方法院聲請辦理法人設立登記,並於完成法人登記後三十日內,將法人登記證書影本送主管機關備查。
理由 鑑於政黨屬性及組織規模不一,基於尊重政黨組織自由原則,政黨備案後,是否向法院聲請辦理法人設立登記,宜由政黨自行選擇,爰明定其應聲請辦理法人登記及相關後續事宜。 |
2 我國憲法規定人民有集會、結社的自由;因此,具有共同理想或主張的人民可以籌組..-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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