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有關文化之古物與古蹟之保存,依憲法規定:
(A)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
(B)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
(C)由省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縣執行之
(D)由縣立法並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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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6), B(1438), C(65), D(39), E(0) #245523

詳解 (共 2 筆)

#1598944

憲法第108條規定:

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

二十.有關文化之古籍、古物及古蹟之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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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43417
第108 條 (中央立法事項)

I 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

一、省縣自治通則。
二、行政區劃。
三、森林、工礦及商業。
四、教育制度。
五、銀行及交易所制度。
六、航業及海洋漁業。
七、公用事業。
八、合作事業。
九、二省以上之水陸交通運輸。
十二、省以上之水利、河道及農牧事業。
十一、中央及地方官吏之銓敘、任用、糾察及保障。
十二、土地法。
十三、勞動法及其他社會立法。
十四、公用徵收。
十五、全國戶口調查及統計。
十六、移民及墾殖。
十七、警察制度。
十八、公共衛生。
十九、振濟、撫卹及失業救濟。
二十、有關文化之古籍、古物及古蹟之保存

II 前項各款,省於不牴觸國家法律內,得制定單行法規。



¥補充:

第107 條 (中央立法並執行事項)

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

一、外交。
二、國防與國防軍事。
三、國籍法及刑事、民事、商事之法律。
四、司法制度
五、航空、國道、國有鐵路、航政、郵政及電政。
六、中央財政與國稅。
七、國稅與省稅、縣稅之劃分。
八、國營經濟事業
九、幣制及國家銀行。
十、度量衡
十一、國際貿易政策。
十二、涉外之財政經濟事項。
十三、其他依本憲法所定關於中央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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