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下列警察勤務方式之敘述,何者非屬警察勤務條例第 12 條所列之「共同勤務」?
(A)劃分巡邏區(線),由服勤人員循指定區(線)巡視;並執行檢查、取締、盤詰及其他一般警 察勤務
(B)於警勤區內,由警勤區員警執行之,以家戶訪查方式,擔任犯罪預防、為民服務及社會治安調 查等任務
(C)於衝要地點或事故特多地區,設置崗位或劃定區域,由服勤人員在一定位置瞭望,擔任警戒、 警衛、管制
(D)於公共場所或指定處所、路段,由服勤人員擔任臨場檢查或路檢,執行取締、盤查及有關法令 賦予之勤務
詳解 (共 1 筆)
未解鎖
關鍵字:共同勤務→勤區查察為個別勤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