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之規定,有關警察人員之任官,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初任警佐警察官,其年齡不得超過 40 歲
(B)現年 52 歲之警正警察官,於升官等訓練合格後,可陞任警監警察官
(C)於任警察官後發現其於任用時,曾經臺灣警察專科學校開除學籍者,應撤銷其任用
(D)職務等階最高列警正四階以上之警察官,應經警察大學或警官學校畢業或訓練合格始得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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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38), B(1530), C(816), D(4483), E(0) #3116834
統計: A(938), B(1530), C(816), D(4483), E(0) #3116834
詳解 (共 7 筆)
#5924749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 11 條
警察官之任官資格如左:
一、警察人員考試及格者。
二、曾任警察官,經依法升官等任用者。
三、本條例施行前曾任警察官,依法銓敘合格者。
警察官之任用,除具備前項各款資格之一外,職務等階最高列警正三階以上,應經警察大學或警官學校畢業或訓練合格;職務等階最高列警正四階以下,應經警察大學、警官學校、警察專科學校或警察學校畢業或訓練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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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53716
(A)(B)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10條
初任警察官之年齡,不得超過左列規定:
一、警佐四十歲。
二、警正四十五歲。
三、警監五十歲。
升官等任用者,不受前項限制。
(C)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10-1條第1項
第六條人員經查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任用:
一、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
二、曾服公職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受免職處分或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撤職處分或其他違法犯紀行為依法予以免職處分。
三、曾列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各款之治安顧慮人口。
四、曾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刑法修正施行前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三百五十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五、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或通緝中。
六、曾經中央警察大學、中央警官學校、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臺灣警察學校、軍事院校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
七、依其他法律規定不得為公務人員。
(D)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11條第2項
警察官之任用,除具備前項各款資格之一外,職務等階最高列警正三階以上,應經警察大學或警官學校畢業或訓練合格;職務等階最高列警正四階以下,應經警察大學、警官學校、警察專科學校或警察學校畢業或訓練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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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1026
4改成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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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50652
大家都不容易,不要什麼都收錢
(D) 職務等階最高列警正四階(三階)以上之警察官,應經警察大學或警官學校畢業或訓練合格始得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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