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下列何種事項,憲法或增修條文並無明文規定以法律定之?
(A)外交
(B)創制、複決兩權之行使
(C)國防之組織
(D)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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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79), B(431), C(967), D(1096), E(0) #3115739
統計: A(2079), B(431), C(967), D(1096), E(0) #3115739
詳解 (共 7 筆)
#5855568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36 條
創制複決兩權之行使,以法律定之。
第 137 條
1 中華民國之國防,以保衛國家安全,維護世界和平為目的。
2 國防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10條第12項
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對於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人民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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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6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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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7106
憲法第141條
中華民國之外交,應本獨立自主之精神,平等互惠之原則,敦睦邦交,尊重條約及聯合國憲章,以保護僑民權益,促進國際合作,提倡國際正義,確保世界和平
憲法第136條
創制複決兩權之行使,以法律定之
憲法第137條
中華民國之國防,以保衛國家安全,維護世界和平為目的。
國防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
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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