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下列何種事項,憲法或增修條文並無明文規定以法律定之?
(A)外交
(B)創制、複決兩權之行使
(C)國防之組織
(D)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
統計: A(2111), B(438), C(990), D(1106), E(0) #3115739
詳解 (共 8 筆)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36 條
創制複決兩權之行使,以法律定之。
第 137 條
1 中華民國之國防,以保衛國家安全,維護世界和平為目的。
2 國防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10條第12項
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對於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人民亦同。
憲法第141條
中華民國之外交,應本獨立自主之精神,平等互惠之原則,敦睦邦交,尊重條約及聯合國憲章,以保護僑民權益,促進國際合作,提倡國際正義,確保世界和平
憲法第136條
創制複決兩權之行使,以法律定之
憲法第137條
中華民國之國防,以保衛國家安全,維護世界和平為目的。
國防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
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
【正確答案】:(A)
【逐項解析與法條依據】
(A) 外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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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無明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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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說明:憲法中有關「外交」的規定主要集中在第 14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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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憲法第 141 條:「中華民國之外交,應本獨立自主之精神,平等互惠之原則,敦睦邦交,尊重條約及聯合國憲章,以保護僑權,促進國際合作,提倡國際正義,確保世界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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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該條文僅規定了外交的基本方針與原則,屬於「方針條款」,條文中並無「以法律定之」的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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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創制、複決兩權之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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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有明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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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說明:憲法對於國民參政權的行使程序有明確的法律保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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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依據:憲法第 136 條:「創制、複決兩權之行使,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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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國防之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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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有明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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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說明:國防涉及國家安全與軍事組織架構,憲法要求必須透過法律來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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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依據:憲法第 137 條第 3 項:「國防之組織,以法律定之。」(目前對應之法律為《國防法》及《國防部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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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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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有明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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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說明:這是憲法增修條文中關於基本國策的保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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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12 項:「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其辦法以法律定之。」(目前對應之法律包含《原住民族基本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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