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下列何者非屬中華郵政公司依法得經營之業務?
(A)匯兌
(B)中華郵政公司房地產出租業務
(C)集郵商品 
(D)財產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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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 B(297), C(7), D(3707), E(0) #1770811

詳解 (共 3 筆)

#2799494
第一條為提供國民基本經濟保障,健全簡易人壽保險制度,便利全民投保,增進社會福祉,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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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9575
郵政法第五條

中華郵政公司,得經營下列業務: 
一、 遞送郵件。 
二、 儲金。 
三、 匯兌。 
四、 簡易人壽保險。 
五、 集郵及其相關商品。 
六、 郵政資產之營運。 
七、 經交通部核定,得接受委託辦理其他業務及投資或經營第一款至第六款相關業務。

簡易人壽保險法第 4 條

簡易人壽保險包括生存保險、死亡保險及生死合險,並得以附約方式經營
健康保險及傷害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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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9659
法規名稱:郵政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12 月 05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中華郵政公司,得經營下列業務:
一、遞送郵件。
二、儲金。
三、匯兌。
四、簡易人壽保險。
五、集郵及其相關商品。
 六、郵政資產之營運。
七、經交通部核定,得接受委託辦理其他業務及投資或經營第一款至第六
款相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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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12827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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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法第五條 中華郵政公司,得經營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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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4657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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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中華郵政公司,得經營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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