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下列對民事裁判上援用習慣法的敘述,何者錯誤?
(A)民法第 1 條提到的習慣就是習慣法
(B)習慣法的成立,不能抵觸公共秩序
(C)習慣法是補充法源
(D)習慣法的成立,與普通一般人的確信心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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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0), B(106), C(209), D(10027), E(1) #171214

詳解 (共 3 筆)

#717968
習慣法
係指社會上不特定多數人多年反覆慣行之事實,且具有法之確信的無形規範。惟形式上仍須透過法院之適用,始認其有法之效力。法院如認其有背公序良俗,即不認有法之效力。換言之,習慣一經法院適用,認其具有「法的效力」,即為習慣法。我國實務上一向認為,習慣成為習慣法的要件有四:
1. 須為一般人多年慣行之事實
2. 須一般人對該習慣,存有法的確信
3. 須該習慣不違反公序良俗
不論習慣法或事實上習慣,違反公序良俗者,均無適用餘地。
4. 須為法律所未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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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6204
《中華民國民法》第一條規定:「民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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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9869
習慣法的成立,與普通一般人的確信心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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