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依憲法本文、憲法增修條文以及司法院大法官之解釋,有關憲法之修改,下列何者不正確?
(A)僅得依憲法規定的修憲程序修憲
(B)只要依修憲程序,憲法中的任何內容都可修改
(C)憲法增修條文與憲法本文屬於同等位階
(D)修憲應依照公開透明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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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0), B(5901), C(127), D(117), E(0) #133087

詳解 (共 3 筆)

#528601

J499

二、國民大會為憲法所設置之機關,其具有之職權亦為憲法所賦予,基於修憲職權所制定之憲法增修條文與未經修改之憲法條文雖處於同等位階,惟憲法中具有本質之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存立之基礎者,如聽任修改條文予以變更,則憲法整體規範秩序將形同破毀,該修改之條文即失其應有之正當性。憲法條文中,諸如:第一條所樹立之民主共和國原則、第二條國民主權原則、第二章保障人民權利、以及有關權力分立與制衡之原則,具有本質之重要性,亦為憲法整體基本原則之所在。基於前述規定所形成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乃現行憲法賴以存立之基礎,凡憲法設置之機關均有遵守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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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1947
我國採修憲有界限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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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9577
憲法中具有本質之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存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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