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條 ,得依下列規定,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營利事業之捐贈
二 除前款規定之捐贈外,凡對合於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之機關、團體之捐贈,以不超過所得額百分之十為限。
2.依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對合於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