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規定,為加強全國食品安全事務之協調、監督及查緝,行政院應設:
(A)食品安全諮議會
(B)食品安全審議委員會
(C)食品安全會報
(D)食品安全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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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5), B(2849), C(3320), D(619), E(0) #2180286

詳解 (共 10 筆)

#3809242

5e5e60e395e4a.jpg#s-102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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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0756
補充食安題目   好像每隔幾年都會出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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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79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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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78710

A食藥署設立的是食品衛生安全與營養諮議會

B在食品安全會報之下

D不懂這什麼?查過好像行政院底下本來就有,可能不必另外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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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2617
行政院食品安全辦公室將於22日正式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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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8808
長期停擺的食安會報到底何時開?陳時中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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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32924
食安會報開了沒? 蘇貞昌愣住:每天都做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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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7319

 A選項: 食品衛生安全與營養諮議會 由食藥署設置

食品衛生安全與營養諮議會設置辦法

2 條

食品衛生安全與營養諮議會(以下簡稱本會)之任務,為就下列食品衛生

安全與營養相關事項之諮詢或建議:

一、食品衛生安全及營養政策。

二、食品衛生安全及營養調查及研究計畫。

三、食品衛生安全及營養各種標準。

四、食品衛生安全及營養科學技術交流。

五、食品衛生安全及營養重大案件之處理。

六、其他有關食品衛生安全及營養事項。

 

3 條

本會置委員十八人至二十三人,由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部長就食

品科學、營養學、毒理學、醫學等學者專家聘兼之。

前項委員,其中任一性別,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本部部長就第一項委員中聘請一人為召集人,另一人為副召集人。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因故無法完成任期者,得另遴聘兼之

,其繼任者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5

本會會議以每年召開二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應有全體委員

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

 

8 條

本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相關專家學者、機關代表及食藥署相關單位

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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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71105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2條之1(食品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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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6298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2(主管機關)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2-1(食品安全會報之設立)

為加強全國食品安全事務之協調、監督、推動及查緝,行政院應設食品安全會報,由行政院院長擔任召集人召集相關部會首長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共同組成,職司跨部會協調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及管理措施,建立食品安全衛生之預警及稽核制度,至少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召集人應指定一名政務委員或部會首長擔任食品安全會報執行長,並由中央主管機關負責幕僚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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