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規定,為加強全國食品安全事務之協調、監督及查緝,行政院應設:
(A)食品安全諮議會
(B)食品安全審議委員會
(C)食品安全會報
(D)食品安全辦公室
統計: A(415), B(2849), C(3320), D(619), E(0) #2180286
詳解 (共 10 筆)


A食藥署設立的是食品衛生安全與營養諮議會
B在食品安全會報之下
D不懂這什麼?查過好像行政院底下本來就有,可能不必另外設置
A選項: 食品衛生安全與營養諮議會 由食藥署設置
| 食品衛生安全與營養諮議會設置辦法 |
第 2 條
食品衛生安全與營養諮議會(以下簡稱本會)之任務,為就下列食品衛生
安全與營養相關事項之諮詢或建議:
一、食品衛生安全及營養政策。
二、食品衛生安全及營養調查及研究計畫。
三、食品衛生安全及營養各種標準。
四、食品衛生安全及營養科學技術交流。
五、食品衛生安全及營養重大案件之處理。
六、其他有關食品衛生安全及營養事項。
第 3 條
本會置委員十八人至二十三人,由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部長就食
品科學、營養學、毒理學、醫學等學者專家聘兼之。
前項委員,其中任一性別,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本部部長就第一項委員中聘請一人為召集人,另一人為副召集人。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因故無法完成任期者,得另遴聘兼之
,其繼任者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5條
本會會議以每年召開二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應有全體委員
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
第 8 條
本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相關專家學者、機關代表及食藥署相關單位
人員列席。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2(主管機關)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2-1(食品安全會報之設立)
為加強全國食品安全事務之協調、監督、推動及查緝,行政院應設食品安全會報,由行政院院長擔任召集人,召集相關部會首長、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共同組成,職司跨部會協調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及管理措施,建立食品安全衛生之預警及稽核制度,至少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召集人應指定一名政務委員或部會首長擔任食品安全會報執行長,並由中央主管機關負責幕僚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