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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6年 - 106 台灣自來水公司評價職位人員甄試:一般法律常識#65615 | 科目:台水評價◆一般法律常識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6年 - 106 台灣自來水公司評價職位人員甄試:一般法律常識#65615

年份:106年

科目:台水評價◆一般法律常識

2.張先生基於同學情誼,借給曾小姐 200 萬元作為其創業基金,並未簽訂任何借據,亦無任何特別約定。無奈半 年後曾小姐創業失敗,張先生為維護自己權益,決定訴請曾小姐償還借款,原則上張先生應至何法院起訴?
(A)曾小姐住所地之法院
(B)張先生住所地之法院
(C)如無特別約定,應至台北地方法院起訴
(D)借款金額超過新臺幣 100 萬元者,應至曾小姐住所地之法院;如未達該金額,應至張先生住所地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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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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