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我國突破特別權力關係理論者,首推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一八七號解釋;而具有里程碑意義者,厥為釋字第二四三號解釋,試問後者以何種基本人權為重點而廣受重視?
(A)人身自由
(B)言論自由
(C)財產權
(D)服公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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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6), B(288), C(260), D(1595), E(0) #131734
統計: A(536), B(288), C(260), D(1595), E(0) #131734
詳解 (共 5 筆)
#1315718
釋字187號:(有里程碑意義)
憲法或法律所保障之公務員權利,因主管機關之違法或不當之 行政處分,致受損害時,尚非均不得循行政或司法程序尋求救濟。公務人員依法辦理退休請領退休金,乃行使法律基於憲法規定所賦予之權利,應受保障。其向原服 務機關請求核發服務年資或未領退休金、退職金之證明,未獲發給者,在程序上非不得依法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本院院字第三三九號及院字第一二八五號解釋有關 部分,應予變更;行政法院五十年判字第九十八號判例,與此意旨不合部分,應不再援用。又本件解釋,僅認公務員非均不得依法定程序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至原 服務機關應否核發上開證明,乃實體上問題,仍應由各該機關依法辦理,不在本件解釋範圍之內。
突破特別權力關係→退休公務員請領年資等證明被拒→得提起行政訴訟
釋字243號
公務員受免職或記過處分→影響其服公職權→得提行政訴訟
憲法或法律所保障之公務員權利,因主管機關之違法或不當之 行政處分,致受損害時,尚非均不得循行政或司法程序尋求救濟。公務人員依法辦理退休請領退休金,乃行使法律基於憲法規定所賦予之權利,應受保障。其向原服 務機關請求核發服務年資或未領退休金、退職金之證明,未獲發給者,在程序上非不得依法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本院院字第三三九號及院字第一二八五號解釋有關 部分,應予變更;行政法院五十年判字第九十八號判例,與此意旨不合部分,應不再援用。又本件解釋,僅認公務員非均不得依法定程序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至原 服務機關應否核發上開證明,乃實體上問題,仍應由各該機關依法辦理,不在本件解釋範圍之內。
突破特別權力關係→退休公務員請領年資等證明被拒→得提起行政訴訟
釋字243號
公務員受免職或記過處分→影響其服公職權→得提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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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171
解釋字號 | 釋字第 243 號 |
|---|---|
解釋公布日期 | 民國 78年7月19日 |
解釋爭點 | 公務員受免職或記過處分得提行政訴訟? |
解釋文 | 中央或地方機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或相關法規之規定,對公務員所為之免職處分,直接影響其憲法所保障之服公職權利,受處分之公務員自得行使憲法第十六條訴願及訴訟之權。該公務員已依法向該管機關申請復審及向銓敘機關申請再復審或以類此之程序謀求救濟者,相當於業經訴願、再訴願程序,如仍有不服,應許其提起行政訴訟,方符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法理。行政法院五十一年判字第三九八號、五十三年判字第二二九號、五十四年裁字第十九號、五十七年判字第四一四號判例與上開意旨不符部分,應不再援用。至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記大過處分,並未改變公務員之身分關係,不直接影響人民服公職之權利,上開各判例不許其以訴訟請求救濟,與憲法尚無牴觸。 行政法院四十年判字第十九號判例,係對公務員服務法第二條及第二十四條之適用,所為之詮釋,此項由上級機關就其監督範圍內所發布之職務命令,並非影響公務員身分關係之不利益處分,公務員自不得訴請救濟,此一判例,並未牴觸憲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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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4921
我國突破特別權力關係理論者,首推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一八七號解釋;而具有里程碑意義者,厥為釋字第二四三號解釋,試問後者以何種基本人權為重點而廣受重視:服公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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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3212
免職:可提訟
處分:不可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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