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於下列何項情形,法規當然廢止,除公告外無須踐行其他程序?
(A)法規因有關法規之廢止或修正致失其依據,而無單獨施行之必要者
(B)法規定有施行期限
(C)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者
(D)法規規定之事項已執行完畢,無繼續施行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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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2), B(1433), C(141), D(174), E(0) #1893835

詳解 (共 6 筆)

#3064921
第 23 條 (當然廢止與公告) 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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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8802
第 23 條
法規定有施行期限者,期滿當然廢止,不適用前條之規定。但應由主管機
關公告之。
第 22 條
法律之廢止,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
命令之廢止,由原發布機關為之。
依前二項程序廢止之法規,得僅公布或發布其名稱及施行日期;並自公布
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失效。
第 20 條
法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修正之:
一、基於政策或事實之需要,有增減內容之必要者。
二、因有關法規之修正或廢止而應配合修正者。
三、規定之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已裁併或變更者。
四、同一事項規定於二以上之法規,無分別存在之必要者。
法規修正之程序,準用本法有關法規制定之規定。
第 21 條
法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廢止之:
一、機關裁併,有關法規無保留之必要者。
二、法規規定之事項已執行完畢,或因情勢變遷,無繼續施行之必要者。
三、法規因有關法規之廢止或修正致失其依據,而無單獨施行之必要者。
四、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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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1965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21 條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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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88038
第 20 條法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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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4919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3條:法規定有施行期限者,期滿當然廢止。(但應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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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2543
第23條(當然廢止)   法規定有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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