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在民法上稱為:
(A)權利能力
(B)行為能力
(C)意思能力
(D)責任能力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456), B(252), C(14), D(142), E(0) #1893842
統計: A(1456), B(252), C(14), D(142), E(0) #1893842
詳解 (共 4 筆)
#3077531
(A)權利能力:指法律上能享受權利負擔義務的能力。
(B)行為能力 :指能獨立為有效法律行為的資格或地位。
(C)意思能力:對於自己行為或其效果,能正常判斷、識別及預期之精神能力,亦稱「識別能力」。
(D)責任能力:是指負擔法律上的義務(例如賠償,契約履行)的能力。
94
0
#3549205
行為能力:個人得以自己「意思」表示,使其行為發生法律效果。
常在民法 7歲以下無行為能力;7-20限制行為能力;滿20完全行為能力
責任能力:違反法律規定,應負責的能力。Ex: 犯刑法;民法的債務不履行、侵權行為。
刑法、行政罰:14以下無責任能力;14-18限制行為能力;滿18完全責任能力
民法:行為時實際上有無「識別能力」
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享受權力、負擔義務的能力。
2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