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在民法上稱為:
(A)權利能力
(B)行為能力
(C)意思能力
(D)責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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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56), B(252), C(14), D(142), E(0) #1893842

詳解 (共 4 筆)

#3077531

(A)權利能力:指法律上能享受權利負擔義務的能力。

(B)行為能力 指能獨立為有效法律行為的資格或地位。

(C)意思能力對於自己行為或其效果,能正常判斷、識別及預期之精神能力,亦稱「識別能力」。 

(D)責任能力是指負擔法律上的義務(例如賠償,契約履行)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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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49205

行為能力:個人得以自己「意思」表示,使其行為發生法律效果。

常在民法 7歲以下無行為能力;7-20限制行為能力;滿20完全行為能力

責任能力:違反法律規定,應負責的能力。Ex: 犯刑法;民法的債務不履行、侵權行為。

刑法、行政罰:14以下無責任能力;14-18限制行為能力;滿18完全責任能力

民法:行為時實際上有無「識別能力」


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享受權力、負擔義務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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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2517
A權利能力就是享受權利、負擔義務的能力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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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2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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