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依票據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分為匯票、本票及支票
(B)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
(C)票據上之簽名,得以蓋章代之
(D)票據上之金額記載,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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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 B(64), C(372), D(1213), E(0) #1893851
統計: A(50), B(64), C(372), D(1213), E(0) #1893851
詳解 (共 3 筆)
#3233085
第 11 條
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但本法別有規定
者,不在此限。
執票人善意取得已具備本法規定應記載事項之票據者,得依票據文義行使
權利;票據債務人不得以票據原係欠缺應記載事項為理由,對於執票人,
主張票據無效。
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但應於改寫處
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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