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依現行生效之公司法,下列有關股東會之敘述何者錯誤?
(A)股東會分為常會及臨時會
(B)股東會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召集之
(C)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D)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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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 B(116), C(946), D(551), E(0) #1893859
統計: A(28), B(116), C(946), D(551), E(0) #1893859
詳解 (共 5 筆)
#3062606
| 公司法(民國 100 年 11 月 09 日修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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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72 條 | 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n於三十日前公告之。n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n於十五日前公告之。n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三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n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四十五日前公告之;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臨時n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三十n日前公告之。n通知及公告應載明召集事由;其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n。n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第一百八n十五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n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通知期限之規定者,處新n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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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7328
第170條(股東會之種類與召集之期限)
股東會分左列二種:
一、股東常會(A),每年至少召集一次。
一、股東常會(A),每年至少召集一次。
二、股東臨時會(A),於必要時召集之。
前項股東常會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但有正當事由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前項召開期限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前項召開期限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第171條(股東會之召集)
股東會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召集之。(B)第172條(股東會召集之程序)
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
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日前通知各股東。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三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
通知應載明召集事由;其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減資、申請停止公開發行、董事競業許可、盈餘轉增資、公積轉增資、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其主要內容,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C);其主要內容得置於證券主管機關或公司指定之網站,並應將其網址載明於通知。
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第一項至第三項或前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由證券主管機關處代表公司之董事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鍰。
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日前通知各股東。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三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
通知應載明召集事由;其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減資、申請停止公開發行、董事競業許可、盈餘轉增資、公積轉增資、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其主要內容,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C);其主要內容得置於證券主管機關或公司指定之網站,並應將其網址載明於通知。
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第一項至第三項或前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由證券主管機關處代表公司之董事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172條之1(股東提案權及公司負責人違法之行政罰鍰)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D)但以一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
公司應於股東常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股東之提案、書面或電子受理方式、受理處所及受理期間;其受理期間不得少於十日。
股東所提議案以三百字為限;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
除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外,股東所提議案,董事會應列為議案:
一、該議案非股東會所得決議。
二、提案股東於公司依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三項停止股票過戶時,持股未達百分之一。
三、該議案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
四、該議案超過三百字或有第一項但書提案超過一項之情事。
第一項股東提案係為敦促公司增進公共利益或善盡社會責任之建議,董事會仍得列入議案。
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日前,將處理結果通知提案股東,並將合於本條規定之議案列於開會通知。對於未列入議案之股東提案,董事會應於股東會說明未列入之理由。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二項、第四項或前項規定者,各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由證券主管機關各處公司負責人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鍰。
公司應於股東常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股東之提案、書面或電子受理方式、受理處所及受理期間;其受理期間不得少於十日。
股東所提議案以三百字為限;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
除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外,股東所提議案,董事會應列為議案:
一、該議案非股東會所得決議。
二、提案股東於公司依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三項停止股票過戶時,持股未達百分之一。
三、該議案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
四、該議案超過三百字或有第一項但書提案超過一項之情事。
第一項股東提案係為敦促公司增進公共利益或善盡社會責任之建議,董事會仍得列入議案。
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日前,將處理結果通知提案股東,並將合於本條規定之議案列於開會通知。對於未列入議案之股東提案,董事會應於股東會說明未列入之理由。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二項、第四項或前項規定者,各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由證券主管機關各處公司負責人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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