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甲將其 A 屋出租於乙並交付之,租賃期間為一年,雙方訂立書面契約,未經公證。A 屋交付後三個月,甲復
將該屋出售予丙,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關於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可對丙主張,租賃關係繼續對丙存在
(B)甲乙間之租賃契約未經公證,故丙得主張不受該契約拘束,並請求乙返還房屋
(C)在甲乙租賃契約存續期間,甲不得處分 A 屋,故甲將移轉房屋所有權之行為無效
(D)丙得以 A 屋上存在租賃關係為由,主張意思表示錯誤而撤銷買賣與移轉所有權之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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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38), B(259), C(71), D(74), E(0) #1893869
統計: A(1338), B(259), C(71), D(74), E(0) #1893869
詳解 (共 5 筆)
#3095089
民法第425條
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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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4292
只要雙方有約定租賃期限(5年內),即使沒公證還是有買賣不破租賃的適用。反之如果租賃期在5年以上就一定要公證才可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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