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依照憲法增修條文,關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由立法院提出,交監察院審理
(B)由監察院提出,交司法院大法官審理
(C)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提議,二分之一以上決議
(D)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提議,三分之二以上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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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6), B(141), C(259), D(1218), E(0) #1893862

詳解 (共 5 筆)

#3167086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4 條

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於每

屆任滿前三個月內,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

條之限制:

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七十三人。每縣市至少一人。

二、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

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三十四人。

前項第一款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

區選出之。第三款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

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立法院經總統解散後,在新選出之立法委員就職前,視同休會。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疆域,非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

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領土變更案

,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

選舉人總額之半數,不得變更之。

總統於立法院解散後發布緊急命令,立法院應於三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

議七日內追認之。但於新任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後發布者,應由新任立法

委員於就職後追認之。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

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不適用

憲法第九十條、第一百條及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有關規定。

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在會期中,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憲

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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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0100
依照憲法增修條文,關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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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2585
7)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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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8812

修憲案 領土變更案 33半半

彈劾案1/2 2/3;罷免案 1/4 2/3 => 惡意彈劾 肆意罷免 都是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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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2649
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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