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下列何項工作不得為「定期契約」?
(A)繼續性工作
(B)臨時性工作
(C)特定性工作
(D)季節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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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35), B(265), C(57), D(34), E(0) #1893848
統計: A(1035), B(265), C(57), D(34), E(0) #1893848
詳解 (共 4 筆)
#3072798
不定期契約:沒有期限,除非被裁員或自動離職,否則可以持續工作。
定期契約:有期限,契約到期就須離職,無法繼續工作,除非雇主願意續約。
如: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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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4651
第9 條 (定期勞動契約與不定期勞動契約)
I 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訂定之勞動契約,應為不定期契約。
II 定期契約屆滿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不定期契約:
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
III 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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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訂定之勞動契約,應為不定期契約。
II 定期契約屆滿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不定期契約:
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
III 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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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88020
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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