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下列何者錯誤?
(A)勞工對雇主實施暴行
(B)勞工違反勞動契約且情節重大
(C)勞工受罰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
(D)勞工無正當理由曠工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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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3), B(81), C(1258), D(311), E(0) #1893849

詳解 (共 5 筆)

#3072822

勞動基準法 第12條

第 12 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A)

三、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C)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B)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D)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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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選項有瑕疵應為「勞工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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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4296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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