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第 6 條
1.境外結構型商品發行機構應於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分公司(以下簡稱發行人)。其未設有分公司者,應由下列規定之該商品發行機構或保證機構之母公司、分公司或子公司擔任總代理人(以下簡稱總代理人):
一、發行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母公司、子公司或其境外子公司之在臺分公司。
二、保證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母公司、分公司或子公司,或其境外子公司之在臺分公司。
2.前項所稱分公司以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核准設立之外國銀行在臺分行、外國證券商在臺分公司或外國保險公司在臺分公司為限。
2.有關境外結構型商品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境外結構型商品發行機構之分..-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