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有關行政程序法所定「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行政行為之內容意涵應使人民可以理解
(B)所使用之文字意義為受規範者所得預見
(C)所使用之文字意義應具有公平性
(D)所使用之文字意義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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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2), B(258), C(1361), D(472), E(0) #1957712

詳解 (共 4 筆)

#3255619

行政程序法之重要原則及規範-以土地徵收程序為例

行政行為之基本原則

  1. 依法行政原則
    依權力分立原則,國家應依法律行使公權力。
  2. 明確性原則
    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使民眾得以預估風險、成本,防止國家公權力濫用。
  3. 平等原則
    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4. 比例原則
    強調目的與手段之均衡。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5. 信賴保護原則與誠信原則
    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
  6. 注意當事人有利及不利原則
    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


明確性原則可理解性 可預見性 可審查性

(諧音:沈玉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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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1
#3215957
釋字第 432 號民國 86年7月11日...

(共 55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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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2076

之前看到的口訣
沈:可審查
玉:可預見
琳:可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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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1441

明確=看了就知道意思(A)+看了就知道在說自己(B)+法官瞄一眼就知道怎麼裁判(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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