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有關行政程序法所定「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所使用之文字意義為受規範者所得預見
(B)行政行為之內容意涵應使人民可以理解
(C)所使用之文字意義應具有公平性
(D)所使用之文字意義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
統計: A(190), B(93), C(3504), D(577), E(0) #410613
詳解 (共 6 筆)
依大法官釋字第432號解釋,判斷行政行為是否明確的標準,可歸納為下列三點:
(一)理解可能性: 雖容許立法機關運用不確定法律概念或概括條款,但該法律規範在文字上須非難以理解,換言之,該規範之內容及範圍須屬可得確定。
(二)預見可能性: 該法律規範,須為受規範者可憑其專業知識或經驗加以認識、判斷及預見。
(三)審查可能性: 該法律規範,須讓法院有加以審查與表示意見之機會,換言之,該法律本身必須提供足夠明確之可供司法者據以審查之依據。 我國系經由大法官解釋確立此原則。
釋字第 432 號
專門職業人員違背其職業上應遵守之義務,而依法應受懲戒處分者,
必須使其能預見其何種作為或不作為構成義務之違反及所應受之懲戒為何
,方符法律明確性原則。對於懲戒處分之構成要件,法律雖以抽象概念表
示,不論其為不確定概念或概括條款,均須無違明確性之要求。法律明確
性之要求,非僅指法律文義具體詳盡之體例而言,立法者於立法定制時,
仍得衡酌法律所規範生活事實之複雜性及適用於個案之妥當性,從立法上
適當運用不確定法律概念或概括條款而為相應之規定。有關專門職業人員
行為準則及懲戒之立法使用抽象概念者,茍其意義非理解,且為受規
範者預見,並可經由審查加以確認,即不得謂與前揭原則相違。
會計師法第三十九條第六款規定:「其他違反本法規定者」,以違反會計
師法為構成會計師之懲戒事由,其範圍應屬可得確定。同法第十七條規定
:「會計師不得對於指定或委託事件,有不正當行為或違反或廢弛其業務
上應盡之義務」,係在確立會計師之行為標準及注意義務所為之規定,要
非會計師作為專門職業人員所不能預見,亦係維護會計師專業素質,增進
公共利益所必要,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工作權之意
旨尚無違背。
明確性原則: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即理解可能性、預見可能性、審查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