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證據方法及其證明力,均由法律規定,法官判斷事實之真偽必依此規定為之,不得自由取捨。此為下列何主義?
(A)自由心證主義
(B)法定證據主義
(C)法定順序主義
(D)言詞辯論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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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53), B(7413), C(107), D(76), E(0) #410618

詳解 (共 4 筆)

#692382

自由心證主義,是指法院對於證據的證明程度,有自由判斷之權,即證據之取捨及證明力的強弱,由法院自由認定之。

法定證據主義,是指證據證明力之強弱由法律予以規定,法院受法規拘束,不得由法官自由之意思而為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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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8233

法定順序主義:指訴訟進行中,當事人在提出主張、聲明調查證據時,必須按法律規定的順序提出,否則主張無效。
自由順序主義:指訴訟進行中,當事人得隨時提出主張,聲明調查證據,法律沒規定一定順序。
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採「適時提出主義」,規定當事人應依照訴訟進行的程度,在言詞辯論終結前於適當時期提出,否則會產生不利的效果。由自由順序主義改為適時提出主義,是為了避免當事人濫用,導致訴訟的延滯。
資料來源    http://goo.gl/FT5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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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5146
「證據能力」與「證明力」的差別

  證據能力是指可以作為證據的資格,法律對一個物件是否可以作為證據通常都會有一定的限制。如果可以具有可以作為證據的資格,才有證明力的問題。

  而證明力是指證據的證明程度到哪,是有法官依自由心證去加以判斷。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55條規定:「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來源:天秤座法律網http://www.justlaw.com.tw/ViewLawTxt.php?id=8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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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44777
(A)自由心證主義(X)
(B)法定證據主義(O)
(C)法定順序主義(X)
(D)言詞辯論主義(X)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 76 年度台上字第 2201 號 刑事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裁判日期:民國 76 年 04 月 20 日
裁判要旨:
我國刑事訴訟法係採自由心證主義而不採法定證據主義。關於醫師驗傷之診斷證明書,並不以公立醫院及法院指定之醫院所出具者為限,即私立醫院或私立診所所出具之診斷證明書,經審判庭踐行合法調查證據程序之後 ,亦未嘗不可採為認定被告犯罪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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