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有關期日、期間之計算,依據行政程序法第49條規定,基於法規之申請案件,如係以掛號郵寄方式向行政機關提出者,其生效日以何為準?
(A)以該郵件送達行政機關日為申請提出日
(B)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申請提出日
(C)以該申請之書面填寫日為申請提出日
(D)以申請人指定日為申請提出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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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15), B(5256), C(156), D(26), E(0) #410629

詳解 (共 7 筆)

#623352

基於法規之申請,以掛號郵寄方式向行政機關提出者,以交郵當日之郵戳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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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6848
比較

訴願法§14
I.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II.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者,前項期間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III.訴願之提起,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到達說)
IV.訴願人誤向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以外之機關提起訴願者,以該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訴願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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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3277
第 50 條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基於法規之申請不能於法定期 間內提出者,得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申請回復原狀。如該法定期間少 於十日者,於相等之日數內得申請回復原狀。 申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行政程序行為。 遲誤法定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申請回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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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297
這份考卷行政程序法好像特別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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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3444
行政程序法越多越好 一魚多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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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9578
民事以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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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644
那是民事 這裡指行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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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03571
未解鎖
基於法規之申請案件,如係以掛號郵寄方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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