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有關行政機關作成核定申請人符合低收入戶資格之決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該決定之性質屬給付行政
(B)該決定之性質屬行政處分
(C)申請人於提出申請後撤回,但行政機關仍作成符合低收入戶之決定時,該決定仍然具有效力,只要申請人再次提出申請補正,該決定即可合法存續
(D)申請人之申請若被行政機關否准,因未涉及權利之侵害或剝奪,因此申請人不得透過行政救濟表示不服,但仍可再次提出申請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03), B(210), C(750), D(9064), E(0) #410633

詳解 (共 10 筆)

#610796

(C)可參行政程序法第114條第一項第一款:須經申請使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得補正)

113
2
#619449
〈D〉訴願---課予義務訴訟
29
1
#611354
既然行政機關否準之(B)該決定性質屬"行政處分"
基於"有權利必有救濟"
因此申請人得以據此行政處分提請"行政爭訟"
訴願§1,行訴§5
25
1
#757122
對於「低收入戶資格」之決定乃涉及「個人之...
(共 68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24
0
#781118
申請人於提出申請後撤回,但行政機關仍作成符合低收入戶之決定時,該決定仍然具有效力,只要申請人再次提出申請補正,該決定即可合法存續 
18
0
#1855752
C:行政程序法第114條D:得進行救濟(...
(共 4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0
#2256433
行程法114(1)補正:1.補申請2.補...
(共 50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0
#2256445
(D)申請被駁回↠進行(拒絕申請)之行政...
(共 24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0
#1329965
(D)申請人之申請若被行政機關否准,因未涉及權利之侵害或剝奪,因此申請人不得透過行政救濟表示不服,但仍可再次提出申請
可提起訴願,訴願不成可提起行政訴訟
9
1
#1165907
本題僅提到身份的認定
未提到因身份而來之給付 ,為何給付行政算對呢?
7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