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有關行政機關作成核定申請人符合低收入戶資格之決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該決定之性質屬給付行政
(B)該決定之性質屬行政處分
(C)申請人於提出申請後撤回,但行政機關仍作成符合低收入戶之決定時,該決定仍然具有效力,只要申請人再次提出申請補正,該決定即可合法存續
(D)申請人之申請若被行政機關否准,因未涉及權利之侵害或剝奪,因此申請人不得透過行政救濟表示不服,但仍可再次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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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3), B(210), C(750), D(9064), E(0) #410633
統計: A(403), B(210), C(750), D(9064), E(0) #410633
詳解 (共 10 筆)
#610796
(C)可參行政程序法第114條第一項第一款:須經申請使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得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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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9449
〈D〉訴願---課予義務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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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354
既然行政機關否準之(B)該決定性質屬"行政處分"
基於"有權利必有救濟"
因此申請人得以據此行政處分提請"行政爭訟"
訴願§1,行訴§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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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781118
申請人於提出申請後撤回,但行政機關仍作成符合低收入戶之決定時,該決定仍然具有效力,只要申請人再次提出申請補正,該決定即可合法存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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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9965
(D)申請人之申請若被行政機關否准,因未涉及權利之侵害或剝奪,因此申請人不得透過行政救濟表示不服,但仍可再次提出申請
可提起訴願,訴願不成可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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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5907
本題僅提到身份的認定
未提到因身份而來之給付 ,為何給付行政算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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