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下列事項,何者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
(A)外國人出、入境、難民認定及國籍變更之行為
(B)有關私權爭執之行政裁決程序
(C)對公務員之免職處分
(D)考試院有關考選命題及評分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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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1), B(431), C(6145), D(111), E(0) #410635
統計: A(301), B(431), C(6145), D(111), E(0) #410635
詳解 (共 5 筆)
#613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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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規定為之。 下列機關之行政行為,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 一、各級民意機關。 二、司法機關。 三、監察機關。 下列事項,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 一、有關外交行為、軍事行為或國家安全保障事項之行為。 二、外國人出、入境、難民認定及國籍變更之行為。 三、刑事案件犯罪偵查程序。 四、犯罪矯正機關或其他收容處所為達成收容目的所為之行為。 五、有關私權爭執之行政裁決程序。 六、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為達成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 七、對公務員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 八、考試院有關考選命題及評分之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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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461
免職處分,是屬於公務員考績法中的懲戒處分,和行政程序法不同。
釋字491號→憲法第十八條規定人民有服公職之權利,旨在保障人民有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權利
公務人員之懲戒乃國家對其違法、失職行為之制裁。此項懲戒得視其性質,於合理範圍內,以法律
規定由其長官為之。中央或地方機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或相關法規之規定對公務人員所為免職之懲
處處分,為限制人民服公職之權利,實質上屬於懲戒處分,其構成要件應由法律定之,方符憲法第
二十三條之意旨。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之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過者免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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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6227
至該號解釋,許受免職處分之公務員提起行政訴訟,係指受處分人於有關法律修正前,得請求司法救濟之程序而言。又具法定資格始得任用,並受身分保障之公務員,因受非懲戒性質之免除現職處分,經循行政程序未獲救濟時,受處分之公務員,仍得依本院釋字第二四三號解釋意旨,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救濟,併此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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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633
公務員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怎麼分辨?
免職不能算是人事行政行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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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2107
這題是單純法條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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