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菸害防制法第14 條規定,不得販賣菸品形狀之糖果。違反者,依據同法第30 條,處新臺幣1,000 元以上3,000 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若發現並證實有相關違法情事時,下列相關處理方式何者錯誤?
(A)主管機關得於新臺幣1,000 元以上3,000 元以下之間作成罰鍰處分
(B)依此規定,主管機關無不予處罰之裁量權
(C)主管機關若發現行為人不法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依法亦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
重處罰,罰鍰金額得超過新台幣3,000 元
(D)本案法定罰鍰最高金額較低,故無須給予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統計: A(46), B(1002), C(715), D(5109), E(0) #410640
詳解 (共 10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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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法第1條: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時,適用本法。
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故本條適用菸害防制法(特別法),而不適用行政罰法19條。
行政罰法第19條: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法定最高額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之處罰,其情節輕微,認以不處罰為適當者,得免予處罰。
所以(B)依此規定,主管機關無不予處罰之裁量權 。是"正確"的!
所以主管機關依此規定僅能作成處新台幣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緩之裁量權
(D)此仍屬行政處罰,且並無行政罰法§42 不須給予陳述意見之情況,故仍須給予陳述意見之權利,本題應選(D)。
行政罰法§42
行政機關於裁處前,應給予受處罰者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已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通知受處罰者陳述意見。
二、已依職權或依第四十三條規定,舉行聽證。
三、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裁處。
四、情況急迫,如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違背公益。
五、受法定期間之限制,如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不能遵行。
六、裁處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
七、法律有特別規定。
(B)選項為正確,關鍵判斷在於「依此規定」→菸害防制法§30「處新臺幣1,000 元以上3,000 元以下罰鍰」,故主管機關「無」不予處罰之裁量權,而且也「無」免予處罰的裁罰權,因本題適用菸害防制法(特別法),而不適用行政罰法第19條。
(C)選項為正確,依行政罰法§18 第 2 項 「前項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規定,故主管機關若發現行為人不法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依法亦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處罰,罰鍰金額得超過新台幣3,000元。
我覺得 B 的問題是不予處罰和免於處罰在概念上的差別耶。
我是用刑法的概念。刑法裡,不罰指的是從頭到尾根本就不可能受罰,免罰指的是可以免除責罰。前者是法條明定絕對不會被罰,後者是經過裁量後可以免除責罰。刑法有分別這兩者!
所以B本來就是對的
主管機關無不予處罰之裁量權。
主管機關有免予處罰之裁量權。
申論題的用字,這細節很重要!
請問1.(B):新臺幣1,000 元以上3,000 元以下罰鍰,不符合行政罰法第19條嗎?
第 19 條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法定最高額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之處罰,其情節 輕微,認以不處罰為適當者,得免予處罰。
2.(D):罰鍰金額顯屬輕微能否適用行程法第103條第六款,無須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情形?
第103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六 限制自由或權利之內容及程度,顯屬輕微,而無事先聽取相對人意見
之必要者。
謝謝你,但我不知卡在哪了,還是沒弄懂B選項@@
行罰§19 是規定"得免處罰",那不是表示作成處罰、不予處罰 都可以嗎?
那 (B)依此規定,主管機關"無"不予處罰之裁量權-->"無"不是應該改成"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