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同一事件,數行政機關依法均有管轄權而發生管轄競合時,下列有關處理之敘述何者錯誤?
(A)由案件受理在先之機關管轄
(B)不能分別案件受理之先後者,由各該機關協議定之
(C)不能協議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
(D)無共同上級機關時,則由各該上級機關當中層級較高者管轄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79), B(231), C(74), D(5998), E(0) #410642
統計: A(279), B(231), C(74), D(5998), E(0) #410642
詳解 (共 6 筆)
#611358
無共同上級機關時,則由各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75
2
#1063175
行政程序法
第13條(行政機關管轄權競合時之解決方法)
同一事件,數行政機關依前二條之規定均有管轄權者,
由受理在先之機關管轄,
不能分別受理之先後者,由各該機關協議定之,
不能協議或有統一管轄之必要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
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前項機關於必要之情形時,應為必要之職務行為,並即通知其他機關。
行政罰法第31條(管轄權競合之處理方式及移送管轄)
一行為違反同一行政法上義務,數機關均有管轄權者,由處理在先之機關管轄。不能分別處理之先後者,由各該機關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或有統一管轄之必要者,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指定之。
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而應處罰鍰,數機關均有管轄權者,由法定罰鍰額最高之主管機關管轄。法定罰鍰額相同者,依前項規定定其管轄。
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應受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者,由各該主管機關分別裁處。但其處罰種類相同者,如從一重處罰已足以達成行政目的者,不得重複裁處。
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原有管轄權之其他機關於必要之情形時,應為必要之職務行為,並將有關資料移送為裁處之機關;為裁處之機關應於調查終結前,通知原有管轄權之其他機關。
21
0
#1355022
1.管轄競合─行程法 第13條
(1)優先原則─同一事件,數行政機關均有管轄權,以受理在先機關管轄(A)
(2)協議原則─不能分別受理先後者,由各該機關協議定之(B)
(3)指定管轄─不能協議或無統一管轄必要,由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C);無共同上級機關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D錯)
10
0
#672726
題目要看清楚,不然就變成自殺式答題了XDD"
6
3
#4355257
行政程序法第13條
同一事件,數行政機關依前二條之規定均有管轄權者,
由受理在先之機關管轄,不能分別受理之先後者,由各該機關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或有統一管轄之必要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前項機關於必要之情形時,應為必要之職務行為,並即通知其他機關。
行政罰法第31條(管轄權競合之處理方式及移送管轄)
一行為違反同一行政法上義務,數機關均有管轄權者,由處理在先之機關管轄。不能分別處理之先後者,由各該機關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或有統一管轄之必要者,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指定之。
4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