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同一事件,數行政機關依法均有管轄權而發生管轄競合時,下列有關處理之敘述何者錯誤?
(A)由案件受理在先之機關管轄
(B)不能分別案件受理之先後者,由各該機關協議定之
(C)不能協議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
(D)無共同上級機關時,則由各該上級機關當中層級較高者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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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9), B(231), C(74), D(5998), E(0) #410642

詳解 (共 6 筆)

#611358
無共同上級機關時,則由各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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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3175

行政程序法

13條(行政機關管轄權競合時之解決方法)

   同一事件,數行政機關依前二條之規定均有管轄權者

由受理在先之機關管轄

不能分別受理之先後者,由各該機關協議定之,

不能協議或有統一管轄之必要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

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前項機關於必要之情形時,應為必要之職務行為,並即通知其他機關。

行政罰法第31條(管轄權競合之處理方式及移送管轄)

   一行為違反同一行政法上義務,數機關均有管轄權者,由處理在先之機關管轄。不能分別處理之先後者,由各該機關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或有統一管轄之必要者,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指定之。
  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而應處罰鍰,數機關均有管轄權者,由法定罰鍰額最高之主管機關管轄。法定罰鍰額相同者,依前項規定定其管轄。
  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應受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者,由各該主管機關分別裁處。但其處罰種類相同者,如從一重處罰已足以達成行政目的者,不得重複裁處。
  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原有管轄權之其他機關於必要之情形時,應為必要之職務行為,並將有關資料移送為裁處之機關;為裁處之機關應於調查終結前,通知原有管轄權之其他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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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5022

   1.管轄競合行程法 13

     (1)優先原則同一事件,數行政機關均有管轄權,以受理在先機關管轄(A)

     (2)協議原則不能分別受理先後者,由各該機關協議定之(B)

     (3)指定管轄不能協議或無統一管轄必要,由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C);無共同上級機關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D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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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2726
題目要看清楚,不然就變成自殺式答題了X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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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5257


行政程序法第13條
同一事件,數行政機關依前二條之規定均有管轄權者,
由受理在先之機關管轄,不能分別受理之先後者,由各該機關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或有統一管轄之必要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前項機關於必要之情形時,應為必要之職務行為,並即通知其他機關。


行政罰法第31條(管轄權競合之處理方式及移送管轄)


  一行為違反同一行政法上義務,數機關均有管轄權者,由處理在先之機關管轄。不能分別處理之先後者,由各該機關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或有統一管轄之必要者,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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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9145
自殺了.....
(共 1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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