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一評鑑
高中以下的校務評鑑大都是4年一次,但現行特殊教育法第47條規定,特教評鑑至少3年一次,導致特教評鑑無法與其他校務評鑑併同辦理,造成教師行政負擔。
院會三讀通過將特教評鑑頻率進行法令鬆綁,修正高中以下各教育階段特殊教育評鑑週期,由「每3年」修正為「每4年」辦理一次,或依學校評鑑週期併同辦理。
已經改成4年一次囉
2.根據民國 98 年的「特殊教育法」第四十七條若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