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甲十六歲,事前未得父母同意所為之下列法律行為,何者無效?
(A)契約
(B)單獨行為
(C)純獲法律上利益之行為
(D)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之行為
統計: A(1239), B(3494), C(91), D(21), E(0) #136079
詳解 (共 7 筆)
民法
第78條: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為之單獨行為,無效。
第79條: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例如 撤銷 解除等等
單獨行為只要經一方的意思表示 就可以發生法律上的效力
不需要對方的附合
回5f
民法第 1186 條
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為遺囑。
限制行為能力人,無須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得為遺囑。但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為遺囑。
民法:
滿20歲之成年人,有完全行為能力。(刑法:18歲成年→有完全責任能力)
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完全行為能力。(且不因婚姻消滅而失效)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受輔助宣告之人,輕度中度障礙通常是輔助宣告)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受監護宣告之人、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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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行為能力:單獨行為→無效;行為契約→效力未定
單獨行為就是該法律行為只要有一個意思表示就可以成立(只要經一方的意思表示 就可以發生法律上的效力,不需要對方的附合)。例如:意思表示之撤銷、契約之解除、終止、捐助行為、物權之拋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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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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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屆相關試題選項整理
| 限制行為能力 | 完全行為能力 |
無須法定代理人同意/有效 | 16 歲的甲男訂立遺囑(未滿16歲者,不得為遺囑) 撤銷贈與契約(∵是單純獲得法律上之利益)
純獲法律上利益之行為
限制行為能力人所訂契約經法定代理人承認者
受輔助宣告之人未經輔助人同意購買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用品 18 歲未婚之甲以零用錢請女友吃套餐 在校成績優異,領取校長頒發之新臺幣 500 元獎學金 | 18 歲的甲男與 16 歲的乙女於婚後訂立夫妻共同財產制契約
未以字據訂立一年以上不動產租賃
以書面締結之人事保證
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 |
效力未定 | 18 歲未婚之甲以10萬購得市價50萬之重型機車
將自己所有的平板電腦,交換同學所有的玩具火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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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 | 單獨行為意思表示之撤銷、契約之解除、終止、捐助行為、物權之拋棄)
18歲少年未得父母許可之終止租約行為 | 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
意思表示,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