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第 2 條
農會信用部業務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財政部,
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執行單位為財政金融部門。
2.農會設立信用部,辦理會員金融事業,若要接受非會員之存款,只要先報請 中央主..-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