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關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上「當選無效之訴」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以二..-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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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唐 大三上 (2018/04/30)
第 120 條當選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選舉委員會、檢察官或同一選舉區之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該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一、當選票數不實,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二、對於候選人、有投票權人或選務人員,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競選、自由行使投票權或執行職務。三、有第九十七條、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行為。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當選人,因政黨得票數不實,而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或有前項第二款、第三款所列情事之一者,其.....看完整詳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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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typemoon3 大二下 (2021/03/11)
公職選罷法規定,地方民意代表當選人因第120條第1項第3款之情事,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其缺額由落選人依得票數之高低順序遞補,但當得票數最高落選人如已死亡,其遞補順序已不存在,應由得票數次高落選人遞補,不適用重行選舉或缺額補選之規定。 補充 自己筆記
提議人人數應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以上,其計算數值尾數 罷免案,一案不得為二人以上之提議。但有二個以上罷免案時,得同時投 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建置電子系統,提供提議人之領銜人徵求提議及連署;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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