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下列何者案例事實之行為人,得以適用刑法第 27 條之中止未遂?
(A)甲朝乙宅開槍射擊。擊發數顆子彈之後,發現屋內根本空無一人。甲不想浪費彈藥,便放棄攻擊,驅車離開
(B)甲欲殺乙。揮砍數刀後,乙倒地奄奄一息。甲突生悔悟之心,便放棄繼續砍殺,驅車離開,但乙因無人救助仍不幸死亡
(C)甲欲殺乙。甲掐住乙的脖子,欲使其窒息而亡。甲看到乙痛苦難耐的樣子,心生憐憫而放棄犯行
(D)甲在暗巷中埋伏,欲隨機性侵路過的女性。當甲從後方襲擊某女子時,赫然發現該女子其實為一名留著長髮的男性。甲因此放棄犯行,快步離開現場
詳解 (共 3 筆)
未解鎖
判斷關鍵:是否『因己意中止』 甲朝乙...
未解鎖
下列何者案例事實之行為人,得以適用刑法第...